医院医死人,仅赔五万块
——一条人命就真的这么不值钱?
患者陈希林,终年47岁,生前在佛山南海桂城任企业管理人员,今年九月30日因左足关节疼痛到佛山市南海区第二人民医院入院治疗。在治疗期间检查发现患者同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医生建议转广东省人民医院作进一步治疗。10月8日患者转到广东省人民医院并住院检查,17日中午12时做房间隔缺损修补术,因手术出现严重失误,术后一直昏迷不醒,直到25日被宣布死亡。
一条活生生的人命,一个家里的顶梁柱,弱妻的丈夫,幼儿的慈父,医院却
对此一直未给出积极答复,更对其所应承担的大部分责任予以否认。一个权威的医院如此推卸责任,如何对得起长眠的死者?以后还如何让我们老百姓敢到此就医?这让我们家属又如何面对死者的遗孀幼子?
案情经过:活生生进去,竟就此阴阳相隔?!
患者陈希林,湖南临湘县人,终年47岁,来佛山南海定居多年并结婚,家庭和睦,去世前一直做企业管理人员,工作顺心。身体一直以来发育正常,无不良嗜好,精神良好,营养良好,平时工作、娱乐、旅游、开车、搭飞机等日常活动和社交都正常。虽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但一直以来都没有因此而危及生命的症状发生。
就在今年9月30日,患者感觉左足关节疼痛,还有腰痛住进佛山市南海区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在治疗期间,经医院检查患者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医生告诉患者,房间隔缺损最好趁年轻做修复手术,年老时做风险大,建议转到广东省人民医院做进一步治疗。
10月8日上午,患者从佛山市南海区第二医院转到广东省人民医院住院,当时入院诊断为:部分性房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下腔型);二尖瓣返流(中度);先天性三尖瓣关闭不全(轻度);室间隔膨胀瘤(膜部瘤);肺动脉高压(轻度);心功能Ⅱ型;高血压病;糖尿病;肾结石。从8日到16日,9天以来一直做相关检查和术前准备,检查表明一切正常,精神良好,饮食好、睡眠好、大小便和其他活动都正常。17日中午进行手术,大约术前一小时患者肚子饿还打了葡萄糖,打完后上厕所发现小便中带血,由是告知医生,医生说并不影响手术,接着便送入手术室,此时大约中午12时。
从10月17日中午12时推进手术室,患者经过了14个小时不间断的手术。在这期间,医生从未告知我们家属任何情况。我们家属在手术室外苦苦等待14个小时后等医生出来,被告知手术出现意外,术前10小时修补手术成功,但同时发现术前并不存在的主动脉夹层动脉瘤形成。
医生解释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的形成,考虑成因为原阻断钳钳夹升主动脉时造成的损伤,在开放升主动脉后,损伤导致夹层急性撕裂并向主动脉根部、动脉弓方向延伸,检查见原动脉插管保留在真腔内。结果造成大出血,然后换取人造血管,连续缝合不知多少针,人造血管针孔渗血显著,艰苦止血。医生说暂不拉拢胸骨,放置纵膈引流接血液回收机,送返SICU。延迟关胸两天,直到10月19日医生说血止住可以缝胸骨,这才关胸。术后患者一直昏迷未醒,肝脏功能不全,曾一度死去。10月22日做头颅CT显示“脑实质肿胀,以左侧明显,考虑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左侧大脑后纵裂旁顶枕叶交界区低密度灶,考虑为脑梗塞”。10月24日医生告诉家属发现患者消化道有血,但不知道哪个部位。10月25日早上6点医生宣称患者支撑不了多久,到了9点45分死亡。29日,家属办理出院手术。
医院给出的出院诊断为:部分性房室隔缺损;房间隔缺损(继发孔);肺动脉高压(轻度);心功能Ⅱ型;胸主动脉夹层;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MODS);缺血缺氧性脑病;消化道出血;蓝趾综合症;高血压病;糖尿病;肾结石。
一个活生生的生命,在术前并没有相关病症,只是心慌、心悸,但未影响其正常生活,在手术中却因为手术失误导致主动脉大出血,产生并发症,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后死亡,从此与家属阴阳相隔,令人悲痛难忍,更令人对此不得不产生质疑!
家属质疑一:术前并未作充分准备
根据广州越秀医疗纠纷调节委员会作出的评鉴结果认定,“这次医疗纠纷,手术并发症(主动脉夹层破裂)造成大出血系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此手术并发症属于不可预测、难以避免的恶性、高危的并发症,并非医方的主观意志所致”。但实际上,我们认为医院在术前并没有作充分准备,因此这是医院导致的在一定程度上主观意志所可避免的但却发生了的悲剧。我们的理由如下:
一.在手术前,医方并没有跟患者和患者家属如实、详细地陈述这次房间隔缺损修补术所可能导致的系列后果,这不得不让人质疑其手术的态度是否严肃端正。从10月8日上午入院,到17日中午推患者入手术室这9天时间内,医方一直跟患者强调“这只是小手术,我们做过很多这类手术的”(从患者的微博记录“天天给我洗脑”和患者家属口中可证实),怂恿患者和患者家属给患者做这次手术。而且在这9天内,检查是否全面得当,医方是否存在掉以轻心的可能,也很值得质疑,如缺包括CTA在内的血写评估检查报告。况且,在术前约一小时,患者曾因饥饿打了葡萄糖,打完后上厕所发现小便中带血,询问医生被告知不影响手术。病患本身患有糖尿病和肾结石等病症,打葡萄糖、小便带血是否真的不影响手术,医方没有经过检查便轻易肯定不受影响,这也很难令人信服。
二.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患者并不知情,而患者家属也并未由医方告知全部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在签知情书时,家属被告知只要患者家属同意手术,患者签不签字都没所谓。但据卫生部印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11号)第一章第十条明确说明: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
从入院诊断上可得知,术前患者精神良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实际上医方却从未要求患者签署知情书,而只是让其家属代签。医方的做法明显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非法剥夺了患者的知情权。而且,对于签署知情书的家属,医方也没有当面解释清楚和指出这次手术所要承担的风险,而只是提醒会存在一定风险。这对于家属而言,也明显未能充分行使其手术知情权。医方对此必须承担主要责任。
三.知情同意书有霸王条款的嫌疑,这明显违反《合同法》利益双方权力与义务相均衡的规定,因此签字应属无效。《合同法》对标准条款定义如下:“标准条款是指一方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目的而预先准备的条款,并在实际使用时未与对方谈判。”医方所出示的手术知情同意书符合标准条款的定义,属于标准条款,也就是格式条款。而对于格式条款,《合同法》有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医方同意书里列举的手术过程中及术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基本涵盖了所有可能性,只要求家属同意手术并承担手术风险,却掩盖了手术失误导致的可能性后果,消除了医方的责任,这明显医患双方权力与义务不对等。
这在《合同法》“免责条款的无效”一栏有明确规定:免责条款的无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凡是具备合同绝对无效条件之一的,一律无效;凡是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予以免责的,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而予以免责的条款的一律无效;凡是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一律无效。
因此,医方提供的“手术知情同意书”存在霸王条款的重大嫌疑。加之医方对患者和患者家属有意隐瞒或故意疏漏手术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并对患者剥夺其知情权,因此我们家属认为这份条约是签订属于无效。医方应当为此负主要责任。
家属质疑二:术中失误加术前风险预估过低
广州越秀医疗纠纷调节委员会作出的评鉴结果认定,“患者的死亡考虑为术中使用主动脉阻断钳钳夹主动脉时造成主动脉夹层,进而破裂引发大出血导致,属于罕见的、高危的手术并发症,具有不可预测性;结合患者患有高血压病的情况考虑,主动脉阻断钳钳夹形成主动脉夹层与患者血管基础差亦存在一定关联”,“手术期间因客观情况变化加行升主动脉置换术,未及时向家属告知,医方的告知义务存在一定瑕疵,但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我们认为这种评鉴不够客观。
患者在术前已经住院检查9天时间,按理应该对患者是否适合手术、手术风险大小有一个合理的预估,并对手术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有一个周全详细的考虑。但医方一味强调这只是个小手术,已经做过很多次了,那么又怎么会“属于罕见的、高危的手术并发症,具有不可预测性”?据理做过多次的手术,应该全面评估和总结过其手术风险和预估过所可能出现的并发症,而不应该是现在这样“使用主动脉阻断钳钳夹主动脉时造成主动脉夹层,进而破裂引发大出血”。如果患者具有高血压等疾病,血管基础差,那么在术前就应该针对此做足预防准备,降低术中风险。既然如此,那么“结合患者患有高血压病的情况考虑,主动脉阻断钳钳夹形成主动脉夹层与患者血管基础差亦存在一定关联”就存在推脱责任之嫌。
如果术前预估周全,那么在手术中出现“使用主动脉阻断钳钳夹主动脉时造成主动脉夹层,进而破裂引发大出血”这个失误时,理应及时补救。但实际上当失误出现时,才从手术室外请大血管组范瑞新主任会诊上台。这期间耽误的时间,岂是儿戏?
对于在术中,医方未及时把突发情况告知家属,而加行升主动脉置换术,这更是不可推脱的责任。14小时不间断的手术,患者家属在外苦苦等待,理应有权知道手术进行的情况,而医方没有履行这项义务,是对患者家属的不尊重。患者置换人造血管后,渗血更加严重,导致延迟两天才关胸,最终一直昏迷未醒,直到死亡,这不是医方的责任难道是患者家属的责任?
家属质疑三:导致患者多器官功能衰竭的原因和行此手术的必要性
患者在术前身体良好,能吃能喝,大小便正常,虽有肾结石、糖尿病、高血压和房间隔缺损等病症,但其器官仍是可以正常运行的,为何术后几天内会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肺动脉高压、胸主动脉夹层、缺血缺氧性脑病、消化道出血、蓝趾综合症等多项并发症?是术前准备、预估不充分,还是术中失误、抢救不及时和不当,抑或术后回天无力所致?又或者是兼而有之所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是不是才是患者死亡的真正原因?这一系列问题,医方都没能给出一个可信服的答复。
患者在术前是一个可以正常生活的人,虽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但患者生活了47年从未出现过危及生命的症状,那么是否有行先天性心脏病矫治修补手术的必要?做手术的必要性是怎么评估出来,在评估过程中有没有做出一个周全细密的计划,这个计划又是怎么做出来的?这一切,医方也没能给出一个合理的答复!
患者自10月25日宣布死亡以来,至今去世已有40多天 ,但在这40多天里,医方只打过两次电话来,一次是为了患者家属的《投诉信》,一次是听取广州越秀医疗纠纷调节委员作出的调解。此外,医方从未对患者家属进行过慰问和关怀。这是作为救死扶伤的医者所为的吗?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即便不是医方的责任致患者死亡,医方也应当给予患者家属一定的安慰,何况这次医方有着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血肉亲情谁都会有,难道医方对于生命的消亡早已司空见惯,故而如此冷漠?出事以来,医方对患者家属不闻不问,只是提议私下解决这次医疗事故,难道一个人的生命、血浓于水的亲情只化为关于金钱的交易而已?
亲人的意外去世已令其家属悲痛万分,医方的冷漠态度更犹如雪上加霜,让人心寒。老百姓到医院看病,是捧着对医务人员的无比信任去的,把仅有一次的生命交给了医方。我们不禁要扣问“医者父母心”的医方,生命只有一次,亲人逝而不在,这沉甸甸的生命和责任,怎么医方就能如此心安理得、漠不关心?
患者一直都是家庭的顶梁柱,患者去世后,留下弱小的遗孀和一个五岁的小男孩,家庭经济来源被彻底切断了,作为医疗事故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的医方,理应对此进行关怀和抚慰,并作出相应赔偿。
鉴于上述事实和诸多质疑,我们认为医方应该对此次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而不是5%。并鉴于患者家属的实际情况,我们提出以下具体赔偿:
1.死亡赔偿(参考道路交通法中有关赔偿校准)80万元人民币。
2.未成年儿子抚养费20万元人民币,患者有一五岁儿子,家里没有其经济来源。
3.返家车费和安葬费共10.1万元人民币。
我们希望医方能够正视自己在这次医疗事故中所犯的过失,并承担相应的主要的责任,践行其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的宗旨和原则,给死者及其家属,还有广大人民群众一个交代,不要让圣洁的白衣从此染受玷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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